新加坡:心智能力法草案出炉
杨雪慧
心智能力法的草案已经出炉,草案的目标在于改善现有针对智力与心理退化或智障者的法令,以便让国人,尤其是年长者,能选择在心智仍健全的情况下,自愿委任一名或多名亲友作为他未来心智退化时,帮助他处理个人财务及福利的代理人。
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长维文医生昨天在记者会上公布草拟的心智能力法案(Mental Capacity Bill)的架构。社青体部将从今天起至今年10月31日,征询公众对草案的意见。公众可上网站www.reach.gov.sg查阅草案,并给予意见。
维文说,随着人口老化,估计到了2012年,我国可能有两万人患上老人痴呆症。事实上,过去几年,高等法院接获的指定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Person and Estate)的申请越来越多,从2000年的188人上升至2006年的228人。
他说;“这不是一般人喜欢思考的课题,不过不幸的是这样的状况会越来越普遍,是我们必须面对的。”
在现有的精神失常与治疗法(Mental Disorders and Treatment Act)下,高等法院一般会为失去心智者指定一个委员会帮助处理他的财务问题,但这只有在一个人丧失思考能力后才进行,必须由他人代为申请,未必符合患者本身的意愿。
另外,精神失常与治疗法也把患者的精神状况两极化,只分为“神志清醒”或“神志不清”。维文指出,新草案更具伸缩性,意识到一个人的精神状况可能随着时间改变,允许人们事先决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授予代理人什么程度的权利。
有关草案是在参考英格兰与威尔斯在2005年通过的心智能力法之后拟订的。根据草案,任何人可在心智健全时通过持久授权书(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委托他所信任的一名或多名亲友成为代理人(donee),让代理人在他丧失心智能力时,代替他做财务、个人福利或医疗方式等各方面的规划与决定。
丧失心智能力者包括被医生鉴定患上老人痴呆症、严重智障及脑部损伤者。
若当事人没有事先委任代理人,法庭可在他心智已不健全时委任代理人(可能是亲友或专业人士)(court appointed deputy),为他做最符合他利益的决定。
另外,草拟的法案也允许有严重智障问题孩子的父母向法庭提出申请,委派继承代理人,让他们确保在自己智力与心理退化或过世时,孩子仍能获得妥善的照顾。
根据草案,政府也将设立公共监护办公室(Office of Public Guardian),协助保护智力与心理退化与智障者的利益。当局将负责监督法庭委任的代理人、调查投诉、保管持久授权书与代理人记录、为公众提供资讯等。
为保护丧失心智能力者的权益,代理人若被发现蓄意虐待或忽略丧失心智能力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2个月,罚款不超过7000元,或两者兼施。
社青体部将与卫生部、律政部及利益相关者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与对话,并且听取公众的意见与反应,过后再修改草案,拟订行为准则。
维文指出,在收集公众的意见后,修改草案可能需时几个月,而在国会上通过法案,则可能还需要多半年至一年的时间。
他强调,这样的法令在英国、欧洲、日本等地都相当新,因此我国在着手通过与施行法令时也会非常谨慎,不会操之过急,会先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国人了解法案,必要时也会作出适当调整。
他也说:“一个人委任了代理人,并不代表他一次过把所有做决定的权利交给他。”
维文也指出,推出新法案的另一个原因是为了让有智障孩子的家长感到放心。他表示,这些孩子可能长大后也无法照顾自己,父母都很担心孩子在自己过世后该由谁照顾。通过新法案,父母可先向法庭申请委派继承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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